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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包括内部工作秘密,下同)的计算机及其各种存储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条有关部门需要维修、销毁机密计算机。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办公室范围内进行维护和销毁,确保国家机密信息在维护和销毁过程中不泄露;不具备维修、销毁机密计算机条件的,必须委托省*局认定的机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维修、销毁。
第三条*单位必须由省*局按照本规定认定并颁发*单位证书。未经省*局批准,从事计算机维护、销毁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密计算机的维护、销毁。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委托*单位维修、销毁机密计算机时,应当填写《省机密计算机维修、销毁授权书》一式两份,注明双方名称和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数量、保密等级、委托要求等)。委托书副本由委托单位和*单位签字盖章(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有关部门销毁或者更换机密计算机的,应当委托*单位进行技术处理,彻底销毁国家机密信息。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捐赠或出售。
第六条有关部门掌握国家绝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送维修。*单位需要维修的,必须派专人到委托单位进行现场维修,并附介绍信。委托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维护。
第七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委托非*单位维修、销毁机密计算机的,由同级以上*局批评,并按照《机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泄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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