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东绿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冷冻肉制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货物 的法律依据
威某某、艾某某等15名印尼人员(均另案处理)驾驶巴拿马货船HAISHENG2019年2月9日,从中国台湾省高雄港出发,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走私的方式偷运禁止进口的冻制品。并于2019年2月20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浙江A公司货运码头卸载并偷运35个集装箱柜的冷冻肉制品。2019年2月中旬,被告方为谋取非法利益,知道货物是走私冷冻肉制品,仍受走私人委托,寻找国内买家,通知相关物流车辆,然后联系国内买家向*银行账户支付款项。被告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走私人员HAISHENG总共71.56吨冷冻猪手出售给被告王某5等人。被告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走私人员HAISHENG号船走私入境的部分冷冻猪手卖给被告王某5等人,共71.56吨。被告王某5知道货物是走私入境的冷冻肉制品,仍通过被告方某购买走私冷冻猪手23.46吨,并将上述货物卖给他人牟利。上述肉类冷冻产品均为中国禁止的产品。2019年3月26日、5月22日,被告王某5、方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
争议焦点:
1.我国禁止进口冷冻猪脚即冷冻肉制品的依据是什么?
2某某和王某5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王某5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认为: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利益,知道无合法有效肉类证明的走私冷冻肉制品是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仍与走私人员寻求帮助销售给国内买家,共71.56吨;被告王某5知道无合法有效肉类证明的走私冷冻肉制品是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仍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购买并销售给他人牟利,共23.46吨。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被告人方某某与其他走私人员的共同犯罪中,方某某起着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王某5系直接从方某某购买走私货物,与方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因此,他的辩护人提出了认定他是从犯的意见,这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
海关专业律师张:为什么我国禁止走私冷冻肉制品进口?
根据*人民共和国的进出 《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输给中国 国外生产出动植物产品, 加工、储存单位实行注册 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 制定医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港口动植物 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 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 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 检疫证明、产地证明 书和贸易合同 票等文件依法办理 还应提交疫情审批程序 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 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 关闭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或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续期 可根据具体情况退回 或销毁;进口食品境 《外国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总局令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登记实施目录》中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登记,产品可进口。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网站上发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 检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 肉类产品名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 6日)。
因此,冷冻产品的生产企业号不在中国肉类产品注册企业名单上;冷冻产品不在符合评价和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国肉类产品名单上;或者即使冷冻产品的生产企业号在中国肉类产品注册企业名单上,在现场检查中也没有发现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颁发的有效检疫证书。如果涉及的冻品存在上述情况,则表明不符合中国进口准入条件,是中国禁止的产品。